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戒治處所強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一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84年度聲字第74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3年5月確定)。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