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36號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