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8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3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欄中關於「95年度票字第182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票字第182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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