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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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69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聯全通運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平鎮│94年8月10日│76,806元│MC0000000│││限公司 盧廷景 │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致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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