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李政嘉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鄧劭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金城 間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12,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