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呂亞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振武 、 李劉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9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