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黃中威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孟熙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蓉 被告 周鴻成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周宗祐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莊秦香 被告 高詩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