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吳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吳淑惠連帶清償債務,惟所附證物並未經吳淑惠簽名,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有何依據?應予釋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