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