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選字第5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財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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