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蔡家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六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家朋於93年4月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
㈡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
94年10月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31,952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