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銘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家銘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家銘前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4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