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泳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泳豪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泳豪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顏泳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70號、101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芊蕙┌───────────────────────┐│附表:│├───────┬───────┬───────┤│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26日│100年10月26日│├──┬────┼───────┼───────┤││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審││170號│202號││├────┼───────┼───────┤││判決日期│101年1月31日│101年11月7日│├──┼────┼───────┼───────┤││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70號│202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3月1日│101年11月29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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