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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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347號聲明人 楊連富
楊宇吉 被繼承人 楊連芳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所定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
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楊連芳於102年1月12日死亡,其死亡當時即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鄰○○路○○○號3樓之5,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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