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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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右上訴人等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八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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