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瑞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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