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本院於108年11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108年7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9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嗣受刑人於108年7月5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2月21日以法授矯署教字第1090190328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9年12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90328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