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原告 李京育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被告 郝晨名
台灣富禮納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西嶋治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 律師
呂函諭 律師 連堂凱 律師上列被告郝晨名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