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吉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妤婷
之3 曹英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2820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001│400,000元│101年8月5日│AA0000000│├──┼─────────┼───────────┼────────┤│002│400,000元│101年8月10日│AA0000000│├──┼─────────┼───────────┼────────┤│003│400,000元│101年8月15日│AA0000000│├──┼─────────┼───────────┼────────┤│004│250,000元│101年5月12日│AA0000000│├──┼─────────┼───────────┼────────┤│005│25,000元│101年7月30日│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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