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綺華
被 告 張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25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綺華
被 告 張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25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