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綺華
被   告  張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25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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