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 告 許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