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   告  許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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