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新小字第15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王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50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瑞泰
附表:
┌──┬────────┬────┬──────┬───────┐
│期數│欠繳租金租期│欠繳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⒈│98.7.1~98.12.31│246│99.1.1│按月加計千分之│
├──┼────────┼────┼──────┤5,最高以欠額│
│⒉│99.1.1~99.6.30│270│99.7.1│之百分之30為限│
├──┼────────┼────┼──────┤核計。│
│⒊│99.7.1~99.12.31│978│100.1.1││
├──┼────────┼────┼──────┤│
│⒋│100.1.1~100.6.30│978│100.7.1││
├──┼────────┼────┼──────┤│
│⒌│100.7.1~100.12.3│978│101.1.1││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