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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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高雄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余幸司
一、原告因返還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美如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7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