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王杰鋒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29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
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該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295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之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本院於
民國107年8月21日已為民事判決在案,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後,聲請人復於108年7月19日撤回上訴,有上開
事件第一審判決及歷審裁判查詢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聲請
人今遲至109年5月28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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