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調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詠翔 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
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清償債務事件,相對人莊詠翔(原名莊順
評)業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死亡,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應認有不能調解
之情事,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