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2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柯文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地址為其於民國106年間
戶籍地址即高雄市○○區○○路○巷○號,然被告於本件訴
訟起訴前之108年8月5日即已改設籍於桃園市蘆竹區,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完整姓名)查詢資料附卷可佐,
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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