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68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被   告  林秀湄
原告與被告林秀湄間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
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占用增建之建物(參原告起訴狀第2頁第7
行所載,其面積為20.25㎡,下稱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
依原告上開請求,本件之訴訟利益為系爭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即
臺中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現值,是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7,450元(系爭土
地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1,000元/㎡20.25㎡=1,437,45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
之1,77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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