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王親喜
被 告 李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花小字第1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0年7月12日在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花蓮簡易庭第簡易第四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沈培錚
書記官︰胡旭玫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安蕙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捌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柒萬叁仟伍佰零玖元部分自民
國99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年7月12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