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98號
原   告  廖國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有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被告即坐落桃園市○○
區○○段○○○○段○○○○○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提出被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明是否有
拋棄繼承之情況,併追加其繼承人為當事人,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附資料雖有桃園市○○區○○段○○○
○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
本,惟未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本
院核對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地址有無更動。從而,原告起訴
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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