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吳淑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千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張重興 、 許芷瑄 、
陳聖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