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吳淑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千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張重興許芷瑄
陳聖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