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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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有才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441條第1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2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28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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