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乙○○
7號被告甲○○
號1樓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