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
9月10日及97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判,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蔡有才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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