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09號原告深圳市皓勤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智 律師被告尚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夙玫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孫夙玫為被告尚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尚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變更為孫夙玫,此有被告公司104年2月3日民事承受訴訟狀及新北市政府103年11月28日北府經司字第1035199905號函暨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公司變更登記表第72至80頁)。茲據被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