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八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明知未舉行任何公開之結婚儀式,仍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向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登記結婚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則兩造之婚姻應屬無效,為此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影本各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陳清龍
乙、被告方面:兩造當初只是填寫結婚證書而已,並未舉行公開儀式。
理由
一、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結婚,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亦設有規定。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未舉行公開結婚儀式,僅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復經證人即兩造結婚證書上之證婚人陳清龍到庭具結證述:當初兩造並未舉行結婚的公開儀式,只是填寫結婚證書並去辦戶籍登記等語,有本院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是本件兩造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乙節,已如上述,則兩造間之婚姻關係顯然不備結婚之形式要件,應為不存在,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蕭文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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