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六號上訴人 林永郎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九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七七一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五、七二五六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八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永郎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一○○年一月六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所具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註明上訴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張春福法官吳三龍法官李錦樑法官宋明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m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