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2號
98年度易字第11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涵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8年8月11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林慧英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