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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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玲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四百零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