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勝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只於上訴聲明第一項、第三項載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請原審斟酌上訴人原審之請求賠償之金額」,未明確於上訴狀表明上訴之範圍《即上訴利益,本件上訴範圍可從新臺幣(下同)1元至998萬元》,致本院無從計算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呈報上訴範圍,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以新臺幣(下同)998萬元核定為上訴利益(如上訴利益為998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149,703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