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6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承澤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安迪
陳安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反之,若本案業已繫屬,自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一○○年度家全字第十七號准予假扣押後,除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外,並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六日即起訴主張分割分配被繼承人 陳心莊 之遺產,現於本院一○○年度重家訴字第十九號繫屬中,聲請人於該案未實際接獲通知,係因聲請人住處大樓管理員以聲請人「遷移」為由將法院通知退件,業經調閱本院一○○年度重家訴字第十九號卷查明無訛,從而本件債務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