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
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聲請
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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