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92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劉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延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