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51號聲請人 南靜婷 相對人正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及另行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之清算人 劉左靖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職務應予解任。
選派聲請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同法第79、81、8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10日遭經濟部命令解散,依法已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亦未選任清算人並向法院聲報,故由惟一的股東劉左靖擔任清算人,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原清算人劉左靖自相對人遭命令解散迄今,迄未依公司法所定清算人之義務,履行清算程序,經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桃園分署函令綦詳,顯見劉左靖長久以來並無辦理清算事務,如令其繼續擔任清算人,顯有損害相對人及其債權人與利害關係人利益之虞,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況經聲請人釋明而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劉左靖確實自105年3月17日起入監執行,刑期預計至11
1年6月1日,其在監勢必無法履行清算人之職務,堪認劉左靖確有不適合擔任清算人之情事,而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
四、本院既依聲請意旨,准予解任劉左靖所擔任之相對人清算人職務,將致相對人陷於無清算人之狀態,為處理相對人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併聲請本院准予選任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甄酌聲請人為相對人99年至103年之負責人,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調查之年度在其任期內,顯見其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及營運狀況息息相關,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堪認選派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據上論結,應依公司法第81、82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