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參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淨重○.三六公克(包裝重○.三一公克)】,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調科壹字第一六○○○二○二五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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