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就本院八十六年度少訴字第一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四日以八十六年度少訴字第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緩刑五,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滿前,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因違反職役職責罪案件,經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花判字第○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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