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訴訟代理人 陳信賢 被告戊○○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補正後,仍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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