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七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肆佰壹拾叁元│BA0七八一八一││││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鄭│行│││九││││ 士立 ││││││├─┼─────────┼─────────┼───────────┼────────┼────────┼──┤│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壹萬貳仟零貳拾壹│BA0七八一七八││││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鄭│行││元│九││││士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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