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告 高靜瑜 即成大綠豆湯.被告 黃榛苓
李奇郡 陳恩宗 歐陽熙 蕭仲甫 兼訴訟代理 蕭玉雲 人被告 趙培辰
陳逸翔 蕭玉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李杭倫
法官田玉芬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