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被告 余秀雲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永福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何悅芳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