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告 高靜瑜 即成大綠豆湯
3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榛苓李奇郡陳恩宗歐陽熙蕭仲甫 、趙培辰、 陳逸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惟原告復於100年8月26日、100年9月29日、100年10月11日具狀追加起訴,未具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經查:原告追加後對原有被告之聲明前段,就被告等應分別賠償原告金額部分擴張為各621,585元,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總計為4,351,095元;聲明後段則追加請求被告以登報方式及在國立成功大學「夢之大地BBS」網站公開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21,000元,復追加被告蕭仲甫之訴訟代理人 蕭玉雲 為被告,請求賠償1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裁判費總額為66,154元。從而,原告追加後應再補繳裁判費58,55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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